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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假]

各位上班的妈妈你们公司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楼主: 边希雅
1875860 楼主
谢谢亲的鼓励,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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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和单位领导说了怀孕的事情,领导说一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也就是说要挺着肚子上到9月多月。想想真可怕,到时候走路都费尽还要每天挤4趟公交车外加步行30多分钟。我想肯定撑不到临产前。如果上到7个月可以休息就好了,就怕到时候单位不答应,那时候再辞职不是白白熬了这么长时间。郁闷中。。。


不知道各位还在上班的妈妈你们单位是怎么规定的呢?你们又是怎么想的呢?


我现在处在矛盾中,辞职了什么待遇都没有了,尤其是生育险的问题,这个是以单位为基础上的,也就是说个人没有办法上。上了这么长时间的班,可到享受福利的时候,又要撑不下去。。。


[em03][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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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十二级宝宝 |
以下是引用土登美多在2007-02-27 10:09:43的发言:

国家没有规定哺乳期有哺乳假。


不过规定。产后婴儿不满一周都属于哺乳期。妈妈每天享受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以合并使用。路上时间不计入其中。


边希雅要不你加我QQ14626770。我传法规文件给你?是个word


MM我也想要看一下,可以上传一下吗??


单位不能上Q的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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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九级宝宝 |

我们单位是职工的就按按国家规定可以休假三个月(带薪的)。

不过如果只是打工,不交保险的的孕妇都是怀孕就被斥退了(不过表面上是自己提出走的)。

我上班里地方离家近,打算一直上到预产期前10天再休息.也好以后带孩子的时间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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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九级宝宝 |
以下是引用journey在2007-02-27 10:11:35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土登美多在2007-02-27 09:51:10的发言:

单位照国家规定走。谁也说不出什么来。单位没规定出一些过份的规矩就不错啦。


国家规定是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有15天应该在产前休。如果是晚育再加30天。


楼主可以早休息。那肯定是属于休病假。找医生开病假。享受病假待遇。


国家对病假的规定是:员工非因工受伤和患病享受至少3个月的医疗期。不得辞退。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工资。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80%。


关于晚育这一点,我问过公司的人事,我们公司没有实施这一点。


悲惨~~~

奇怪,晚育假也是国家规定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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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希雅 (楼主)
24
五级宝宝 |

我不能上QQ,单位不允许,我可以上msn

fjdsummer@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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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希雅 (楼主)
25
五级宝宝 |

我姐姐怀孕的时候是一直请病假的,每周到单位送假条。后来单位把医院中给我姐姐开假条的大夫给告了,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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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二级宝宝 |
单位没有什么待产假,顺产是一120天,剖腹产可以再加10天(限晚育),准备提前一个月请病假在家休息.拿病假工资.[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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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九级宝宝 |
我已经辞职了,私人企业,怀孕都不允许的[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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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十二级宝宝 |
以下是引用洛神在2007-02-27 10:20:12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journey在2007-02-27 10:11:35的发言:

以下是引用土登美多在2007-02-27 09:51:10的发言:

单位照国家规定走。谁也说不出什么来。单位没规定出一些过份的规矩就不错啦。


国家规定是产假不得少于90天。其中有15天应该在产前休。如果是晚育再加30天。


楼主可以早休息。那肯定是属于休病假。找医生开病假。享受病假待遇。


国家对病假的规定是:员工非因工受伤和患病享受至少3个月的医疗期。不得辞退。医疗期内享受病假工资。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80%。


关于晚育这一点,我问过公司的人事,我们公司没有实施这一点。


悲惨~~~

奇怪,晚育假也是国家规定的阿

我查了一下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面只说: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没有涉及到女方可以多休30天产假。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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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五级宝宝 |
我从晓得怀孕就开始休病假,因为以前流掉一个,所以这次特别小心。我们公司也没有待产假一说,因为这不是强性规定。晚育可休四个月,MM要是觉得实在辛苦,可以要求医生开病假,公司不能开除嫩咯,耗着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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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九级宝宝 |

看来地方上的规定都不一样啊,《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里就有:

第二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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