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4-29 15:10:18 最后回复于:2008-4-30 15:18:54 状态: 已回, 回复数:2, 其中律师回复 1次, 阅读数:273 我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 单位允许我在产假后再休一个月的哺乳假,就是把一年内哺乳孩子的一小时集中放假使用,这期间单位并没有与我联系说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宜。当我把这一个月的哺乳假休完后打算上班的时候,单位却要求跟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 我的问题:1、国家法律规定的哺乳期是多久?哺乳假可以充抵哺乳期吗? 2、单位有权跟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3、我是否有权主张赔偿金和补偿金?又该如何计算呢? 4、赔偿金和补偿金有什么区别吗?我可以两项都主张吗?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人力资源管理师(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回复 收藏 底部 笑脸 的其他咨询问题: [查看作者的所有咨询] 女职工三期劳动合同[Re:1] [2008-4-30 11:24:42] 用人单位可否以开除职工为由扣缴职工上岗时所交的抵押金[Re:1] [2003-5-29 19:24:47] 本咨询问题已有律师和网友的回复 主 页 短信息 加为好友 1楼 朱旭 [天津律师] 回复时间:2008-4-29 17:39:28 国家规定哺乳期为一年,在哺乳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终止。你可向公司同时主张赔偿金和补偿金。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赔偿金为补偿金的2倍。 主 页 短信息 加为好友 2楼 金猴子 [网友] 回复时间:2008-4-30 15:18:54 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两者只得其一; 用人单位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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