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也存在反对匿名的理由。许多未婚妇女,既有异性恋者也有同性恋者,希望捐精者是自己的朋友,能一起照料孩子的生活。正如被收养的孩子在不断尽力找到自己亲生父母一样,一些通过人工授精生的孩子,可能因找不到其生父而苦恼和愤怒,孩子的健康问题有时也要求我们或孩子们了解其生父的病史。 仔细考虑所有这些情况,考虑是领养还是过没有孩子的生活等选择,你或许愿意同采用过人工捐精技术的人或不育咨询和教育组织交换意见。你可能发现,这项技术并不是对所有人都适用,不同的人会遇到不同的问题。 有的已婚妇女说,接受捐精者人工授精后,她们有一种通奸的感觉(罗马天主教和正统犹太教确实认为捐精者人工授精是通奸)。伴侣可能不是像你所希望的那样,感到自己与妊娠或父亲身分有关,因为孩子不是他或她“亲生”的。如果你对遗传连续性和家族相貌的相似看得很重,那么人工授精对你便不合适。你还应考虑如何告诉亲友和家人,更重要的是如何告诉孩子。过去,很多父母对此秘而不宣,可能是为了使男方不至因人们知道他没有生育能力而感到尴尬(人们往往不恰当地把生育和性能力,特别是勃起和射精的能力联系起来,并加以夸大)。我们建议:不要从一开始便设想,是保密还是将一切都公开。 有人认为,让各方当事人,包括打算做人工授精的妇女及其伴侣(若有的话)、捐精者及其伴侣(若有的话),签订一份详细的协议书是比较适宜的。协议书将规定:捐精者和接受人工授精妇女的伴侣分居或分离时,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和探视权(倘若他们应负某种义务,有某种权利和话)。然而,如果法庭认为其他的安排更有利于孩子的话,可以不必考虑这种协议。另外,有的律师认为,对接受者和捐精者来说,签订任何书面协议都是不足取的,因为签名可被解释为对父亲身分的承认,从而可能在以后的诉讼中,被用作指责他们中任何一方的根据★★★。 在某些情况下,捐精者人工授精也许是合适的。两名打算一起抚养孩子的女性同性恋伴侣,这样描述她们做人工授精后的感受,人工授精在她们之间起着巩固关系的作用,一方积极帮助另一方。另一位感情矛盾的妇女则说: “我们的女儿确实不同寻常--精力充沛,意志坚强;但她与我俩有完全不同的相貌,这就经常不断地使我想起她的父亲是个陌生人。” 而另一位写道: “我和丈夫在女儿出生前都感到忐忑不安,然而当我们看到自己的女儿时,所有疑虑都不见了。” ★有初步证据表明,较多妇女把盆腔炎归因于捐精者人工授精。 ★★捐精者人工授精的法律地位,不同州有所不同,有时含糊不清。一些州认为,经人工授精所怀的孩子是“非法的”;另一些州则承认“社会意义上的父亲”(区别于生理意义上的父亲)的父亲身分。由于捐精者人工授精越来越广泛地采用,法律依据是可以改变的,因此,熟悉了解你们州的情况是一个好主意。 ★★★选择捐精者人工授精技术的最佳对象是愿意做母亲的女同性恋者:《捐精者人工授精的法律意义与共同父母》,玛丽亚·吉尔·德拉马德里德编。 二、替身母亲 替身母亲(更确切地说应是“合同母亲”)的情形极具争议。在美国,一个妇女即所谓的“替身”,与提供精液的男子签订定合同,为他怀孕,然后在孩子出生后把孩子交还男方,这是常有的事。通常,男方已婚,由他妻子收养这个婴儿。男方支付替身母亲的费用和酬金(约1万美元左右),并付给中介机构或律师约1-2.5万美元。1990年,美国大约有4000名以这种方式出生的婴儿。 还有一种“**替身”合同,在这种合同中,替身妇女与孩子没有遗传关系。委托夫妇的精子和卵子先在实验室中结合,然后再移植到替身妇女的子宫内。1990年,美国有80个这样的婴儿出生。 对女方不能怀孕或容易流产,而男方生育功能正常的夫妇来说,替身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而对男同性恋、女同性恋、男女独身主义者及其他希望抚养自己的“亲骨肉”,但又因种种原因不能生育的人来说,替身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机会。 可以想象,这项计划带来了很多社会、法律和经济问题。而我们所强烈关注的则是它给我们妇女带来的压力,人们会以为我们是把身体“出租”9-10个月,作为赚钱的手段。在怀孕之前,我们可能真的签约交出孩子,一旦孩子出生了,我们能否确实做出履约的决定?已将孩子交人收养的生母目前遇到的问题,难道不是替身母亲很可能面临的问题吗? 事实上,确有替身母亲改变了主意,决定自己抚养孩子。在经过痛苦的诉讼过程后,有的人如愿以偿,有的人却失败了。孕前签订的合同在产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仍是许多州的立法机构争论不休的问题。 另外,如果签约夫妇在替身怀孕期间离异或改变主意,以及孩子出生后存在出乎意料的健康问题,双方的义务会怎么样?他们能否毁约?以后孩子应该由亲生母亲抚养,还是由法官判定他属谁的孩子?所有这些问题都还没有明确答案。 经济问题也比较棘手。有的替身母亲只收取费用,她们表示愿意将孩子作为礼物送给不能生育的妇女。而有的替身母亲则以赚钱为目的。用一个替身母亲的话说:“这是一项能满足金钱需要和感情需要的商业活动”。但是多少钱才是合理的价格呢?即使1万美元,平均每小时也只有1.57美元。 为了强化合约的有效性,区分“**服务”和“购买孩子”的严格界线,避免“替身母亲”这一安排所引起的潜在问题,全国妇女健康网络于1987年发表了下列声明: 1、商业性替身契约违背政府的政策和现行法律,无视人的生命的价值,剥削妇女,应该受到法律禁止。 2、反对商业性替身契约的法律,应直接针对参与订约的各方,包括(但不只限于)企图购买孩子的男人和(或)妇女、提供替身服务的妇女、从事这项交易获取报酬的代理机构和(或)律师、进行健康检查获取报酬的医生或医疗中心,以及这种契约的任何其他代理人。 3、所有的替身合同或协议都应当是非强制性的,因为不能凭孕前或生产前的一纸协议,而迫使任何妇女交出孩子。**的母亲--生孩子的母亲是,并且应该在任何法律意义上继续被承认是母亲。此外,替身合同违背现行法律和政府的政策。 有的女权主义者对此持有异义,她们认为,付费的替身服务给有关各方都提供了更多选择的权利。安德鲁斯和菲尔德的书中对这种争论有更详细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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