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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产假]

询问一下劳动法,产检和产假

3960226 楼主
谢谢亲的鼓励,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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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的领导很没人性的,自从我怀孕以来都当我是仇人,有时候问他都不出声,以前有说有笑的,现在居然变成这样。所以想问一下劳动法


1:16周后去做产检,是产检后马上回来上班,还是产检时间是一天呢?这个产检时间是劳动法规定不要扣工资的吗?还有如果不扣工资,是在产假里面扣产检的时间吗?(因为我不想欠那死领导的时间,也不想白白扣工资)


2:劳动法规定产假是90天,晚婚晚育的,独生子女的加起来能休多少天呢?还有休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是按签合同的工资发还是按市最低工资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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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十一级宝宝 |

(五)产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这条是指原来每月工资加其他杂费拿多少,产假期间也一模一样吗? 好像在哪里看到是拿基本工资的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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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二级宝宝 |

产假期间福利待遇还有吗?

是不是要根据各个单位制度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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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七级宝宝 |
我是湖南的,我们是国家法定修三个月,然后独生子女再追加一个月,晚婚晚育再加一个月,如果是难产,开刀再加半个月,遇到寒暑假可以顺延.所以我YCQ是10月底,能碰到寒假,这样我能休到至少半年,六个月.当然是全薪水.[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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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六级宝宝 |
[e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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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十一级宝宝 |

我们单位是这样的:产假90天,晚婚30天,晚育30天,如果是剖腹产再加15天,工资是全额拿的,但是奖金没有;如果以后还要请哺乳假的话,最高可以请1年,工资拿80%,奖金没有的。如果以后不请哺乳假,那么1年里每天有2个小时的喂奶时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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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九级宝宝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一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 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的范围由劳动部规定。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女工人、女职员生育待遇的规定和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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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九级宝宝 |

不过有些具体事项还是要看单位的规定,但是要在不违反国家条例的情况下。

比如:基本产假是90天(三个月),难产(如剖腹产)的增加15天(半个月),也就是三个半月,在我们单位,还有一个晚育假一个月,但是独身子女假好象没有,所以我的产假最多是四个半月,这四个半月是不扣任何钱的,包括工资、劳保、奖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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