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地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所以与施恩奶粉相关的物证、书证均应妥善收集、保管。不要为了小钱去退货。 具体如 1,证明你是施恩用户的证据,包括包装,发票,甚至他人证明你曾使用施恩奶粉的证词,残余奶粉等。 2,证明你所受的损害,如体检证明,甚至身体不适的他人证明 3,证明施恩奶粉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你的奶粉是检测出三聚氰胺的批次,则在目前的形势下因果关系比较容易得到法院的认可,如果不在其批次,但有可疑症状,则同样可以目前官方对三聚氰胺与特定症状、疾病的因果关系表述提出诉讼。在此,有多种情况,一是你所服奶粉批次未被官方检测过,这时你可以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需要对方即施恩提出反证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另一种情况是你所服奶粉属于官方检测不含三聚氰胺的,则这时你难以证明该因果关系。 换言之,在上述另一种情况下,你需要看看是否使用过其它批次或品牌的奶粉。如果使用过其它批次施恩奶粉但没有残余奶粉,则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提起起诉,对方须提出反证。如果这批奶粉在用户、厂家均无存样,则需要看法院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可度,这通常是受政治、社会形势很大影响的。 4,如果有人受害的事实,则以此提出侵权赔偿之诉比较容易。施恩的虚假宣传作为次要证据说明用户受骗的过程,或者在侵权赔偿之诉的同时附带停止虚假宣传之诉,这时 施恩的虚假宣传可作为为该附带之诉的证据。注意侵权赔偿之诉两个注意点:一是绝不可买断责任,也就是一笔赔偿以后不管,三聚氰胺有很多慢性不良作用。这是要夸大施恩的无限期责任,起码咬定施恩自己公开认可的八年责任期,从毒理学上讲,应该是终生责任;二是不仅仅是赔偿购买奶粉、体检、治病的物质损失,还包括当事人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失等等,同时不仅仅是等价赔偿,而是要求惩罚性赔偿(多倍赔偿), 5,注意,卫生部自己心里不踏实了,昨天向WHO世界卫生组织求救三聚氰胺的毒理学数据。几天前质检总局声称三聚氰胺在一定浓度内一定摄入量内对人体无害,但遭到很多专家质疑。本人有个朋友在一家美资大企业做职业卫生工作,查了FDA数据,与质检总局所说也不一致,起码说不完全(质检总局有隐瞒或者很无知)。此外,每个人的耐受量不一样,即使低浓度,对特定个体也可能造成伤害。民事赔偿的基础依然成立。 6,如果人没有受害,或证据不是很有力,则可以考虑起诉施恩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等。不同的证据为不同的诉求服务。施恩构成商业欺诈、合同欺诈了,轻则赔款,重则大牢伺候其管理层和幕后老板。 7,起诉地点。所谓原告就被告,那都得跑到广州。但侵权行为地法院也可以作为受理法院。建议大家全面开花,在各主要城市、自己熟悉的城市起诉施恩。 8,起诉对象。被告施恩。如果必要,可以加上当地经销商、超市。如果你有证据说明相关政府部门执法疏漏,则也可以列其为共同被告。 目前已对施恩提出诉讼或正组织集体诉讼的城市有深圳、济南、青岛、成都。 诉讼请求包括:赔偿损失(包括购买费用,体检费用,预期治疗费用,误工费,疗养费等,以及精神损失赔偿费;赔偿方式为10倍赔偿)、承诺终生与此有关的医疗责任、停止虚假宣传、幕后所有者(也就是雅士利的老板)公开赔礼道歉并承诺不再行骗,等。部分城市将当地经销商和质检局列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共同被告。 初步说出我的想法,请进一步讨论、张贴、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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