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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有没有MM想过去香港生?

查看: 4962|回复: 26
CPE
发表于 2006-2-7 17:46 |举报
496226 楼主
谢谢亲的鼓励,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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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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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级宝宝 | 发表于 2006-2-7 17:59
看了一下香港的法律,似乎孩子就算是在香港出生,也不能拿到香港的身份啊,好像要求孩子的双亲至少有一方在香港待了几年以上,或者是在某一年之前出生的才行,不知道楼主有没有这方面的了解,因为之前有个朋友到香港生了第二胎,所以我注意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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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E (楼主)
3
四级宝宝 | 发表于 2006-2-7 18:07
没有这样法律规定!可以入户香港的!这个肯定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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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天使宝宝 | 发表于 2006-2-7 18:41
以下是引用CPE在2006-2-7 18:07:00的发言:
没有这样法律规定!可以入户香港的!这个肯定没有问题!


我也是这样听说~~现在的法律改了~~你说有户口的是要在多少年之前在香港生的~~现在生的都不算了~~你别想了~~除非父母一方是香港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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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十一级宝宝 | 发表于 2006-2-7 19:36
好像在搜狐的论坛里有一个这样的帖子,都是一些希望到香港生孩子的ZMM写的,内容比较翔实,楼主如果有兴趣可以自己去找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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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宝宝 | 发表于 2006-2-7 21:10
[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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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十一级宝宝 | 发表于 2006-2-7 22:24
根據入境條例,任何人如屬以下任何一項人士,即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

1.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而-

a.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月1日之前;或

b.其出生日期在1987年7月1日當日或之後,且在其出生之時或其後任何時間,其父或母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2.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3.中國公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1或2項規定的人。

4.任何人作為此項所指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而享有居留權,只在確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時方可行使,而他只可藉其持有以下檔確立-

a.發予他的有效旅行證件,和同樣是發予他並且附貼於旅行證件上的有效居留權證明書;

b.發予他的有效特區護照;或

c.發予他的有效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5.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a.通常居住連續七年必須是緊接該人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日期之前的連續七年。

b.該名人士須以入境事務處處長規定的格式作出聲明,聲明他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如該名人士在二十一歲以下,所作出的聲明須由其父親或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為此,該名人士須提供入境事務處處長合理地規定的資料,令入境事務處處長信納該人已以香港為其永久居住地,該等資料可包括他是否在香港有慣常住所;其家庭的主要成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香港;他是否有合理的收入,以維持他自己及家人的生活及他是否已按照法律繳稅。

c.該名人士必須在作出聲明時已在香港定居,否則不可作出聲明。

d.聲稱根據此項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如未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並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並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6.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四)項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或年滿二十一歲前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該名人士在年滿二十一歲時,即不再根據此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但可隨時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根據第(四)項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7.第1至5項的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a.該名人士須提供入境事務處處長合理地規定的資料,以斷定該人是否在緊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

b.該名人士須作出聲明,聲明他在緊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

c.就二十一歲以下的人作出的聲明,須由其父親或母親或合法監護人作出。

d.任何二十一歲以下的人,如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該日以後在香港出生,而在其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根據此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則該人即被視為根據此項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但這僅限於該人(除此條文外)在任何地方(包括香港)均無居留權。

e.該名人士在年滿二十一歲時,即不再根據此項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但他可隨時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根據第(四)項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

8.過渡性安排中國公民自1997年7月1日起,任何屬中國公民且在緊接1997年7月1日前根據當時有效的入境條例屬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只要他仍是中國公民,即屬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9.非中國籍人士任何非中國籍的人,如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則在以下情況下,該人被視為根據誰可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留權內第(四)項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及獲豁免遵守第4部份內第(四)項第二、三及四圓點的規定-

a.他在緊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已在香港定居;

b.他在緊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計的十八個月內返回香港定居;或

c.他在緊接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以前不再在香港定居,但在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計的十八個月後返回香港定居,而且必須沒有連續三十六個月或以上不在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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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禁止发言 | 发表于 2006-2-8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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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十六级宝宝 | 发表于 2006-2-8 11:10

还不如去美国生呢

如果在香港生就入香港籍,也不至于那么多拿双程证的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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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E (楼主)
10
四级宝宝 | 发表于 2006-2-8 16:11

你们可以细心看清楚!是可以入户的!


第三章 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民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


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五)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四)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


子女;


(六)第(一)至(五)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


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


有居留权的人。


第二十五条 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七条 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


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


第二十八条 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


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行、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


第二十九条 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


其他房屋。


第三十条 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


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第三十二条 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


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三条 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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