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妇女劳动权益分“前言”“孕期”“产期”“哺乳期”“案例问答汇总”几部分,欲看全部请点击以上“只看该作者”。 千容已取得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认证,如有问题请回复提出,我会一一解答并汇总。只是各地法律法规复杂,本人对上海地区较为熟悉,如有遗漏或错误之处,请各位姐妹们指正。谢谢。
前言
何为三期妇女?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被称为“三期”。在此期间因自身条件所限,无法进行正常的工作,而其又担负着为人类繁衍和发展的重大使命。因此对“三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成为各个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共同内容 本国有哪些保障三期妇女的法律法规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 《中国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计划生育条例》 各地颁发保护劳动妇女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三期妇女劳动保护重要条款:
《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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