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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才能生第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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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3 08:55 |举报
31223 楼主
谢谢亲的鼓励,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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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恶的计划生育制度就不抨击了,其实计划生育没什么大错(为了整个中国少些人少占些资源),但就计划生育一个就是你的不对了(牺牲每个家庭的幸福实在很过分,没有小家哪有大家、国家)

马寅初说:“三个多了,一个少了,两个正好。”

我只想要两个孩子,这个要求一点也不过分,在全世界任何国家和地区,在中国历史上任何朝代都没问题,但在现在的中国就是不行???有人说:或许以后政策会松动,但年岁不饶人,我能有几个青春。

我们的现实情况是:双方都有所谓正规工作,收入一般,一个孩子上了幼儿园,正好,可以后面接一个弟弟或妹妹,享受家庭伦理的欢愉!虽然多一个孩子生活水平会下降,但我们很愿意。这是我的选择,我愿意(就像有很多人选择丁克一样)

我该怎么办?我彷徨,何去何从?

我想要入外国籍,我哭,我不是要抛弃我的国家,我只是想和韦唯等等她们一样,有一个我更喜欢的更美好的家庭。我没有任何条件可以入外国籍,我哭,我还有什么办法———合理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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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宝宝 | 发表于 2006-8-23 09:30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七条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选择适用本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二)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四)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

  (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如果你的情况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三章的 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话可以按第二十九和三十条的程序提供相关材料向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如果不符合的,具体罚多少钱,就看你们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按当地的人均收入情况罚了。如果按我们这里的标准就是4到6万左右,在怀孕期间先罚超孕费1000元,产后补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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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宝宝 | 发表于 2006-8-24 17:30

最佳答案

说句不好听的,因为你问如何合理逃避,我们这里有人是说自己的孩子有很重的病或者痴呆,而且要找关系搞到这样的证明,然后你再到计生办申请,而且最好也要打通关节,如果你愿意用这个办法,请别骂我,我说的都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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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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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宝宝 | 发表于 2006-8-29 10:28
假离婚啊。离婚后,怀孕生子,等孩子大一点,适当的时候再复婚。不过千万不要弄假成真啊。一定要有把握。否则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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