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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手续要到民政部门办,你到办结婚证的地方问问。可是到哪里去找孩子呢?
我一个亲属就是拖人到外地的农村领养了一个小孩,就是怕人知道,又怕小孩的家人来找。
据我所知,领养孩子要双方满35岁才行的呀!
第一千七百六十四条 【共同收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七百六十五条 【收养人数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一千七百六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扶养义务人的同意。 第一千七百六十七条 【收养限制的例外(一)】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七百六十八条 【收养限制的例外(二)】 收养四亲等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七百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一千七百六十二条和被收养人须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四亲等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可以不受只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七百六十九条 【收养限制的例外(三)】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七百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一千七百六十二条和被收养人须不满十四周岁以及只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第一千七百七十条 【收养成年子女】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无子女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收养一名成年子女。被收养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三十周岁。 第一千七百七十一条 【收养协议】 收养须收养人与送养人、被收养的成年人自愿达成收养协议。收养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收养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七百七十二条 【收养登记】 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的成年人应当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一千七百七十三条 【收养公证】 收养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被收养的成年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第三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七百七十四条 【收养的拟制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七百七十五条 【收养的解销效力】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销。但本法关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 第一千七百七十六条 【保密义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收养登记机关和知情人应当保守秘密。 第一千七百七十七条 【养子女的姓名】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一千七百七十八条 【无效收养行为】 违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和本法规定的收养条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不发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七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 收养人、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关于未成年人的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时,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人、被收养的成年人可以协议解除关于成年人的收养关系。 第一千七百八十条 【因违法行为而解除】 收养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有实施家庭暴力、性侵犯、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七百八十一条 【因关系恶化而解除】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收养关系。 第一千七百八十二条 【登记解除】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双方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解除。 第一千七百八十三条 【公证解除】 收养关系经公证成立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要求办理公证手续的,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公证解除收养关系的,自公证之日起,收养关系解除。 第一千七百八十四条 【诉讼解除】 当事人对解除收养关系有异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收养关系确已无法继续维持,调解无效,应当准予解除。 第一千七百八十五条 【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一)】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一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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