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符合国家和天津市计划生育规定并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的职工将享受以下的待遇: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手术费。 产前检查费: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100元。 生育医疗费:自然分娩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3100元;剖腹产不伴其他手术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剖腹产伴卵巢囊肿切除术、剖腹产伴子宫切除术和剖腹产伴阑尾切除术的3800元。 计划生育手术费:引产定额支付标准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支付标准200元,更换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325元。 生育津贴:按照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