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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孕育每一天
有哪位朋友能找到我国关于孕期检查的相关明确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我在书上看见到这样的说法,但是没找到是哪些法规有明确写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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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我是上海的,这些规定在<劳动法>和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希望对您有用.
呵呵
很有用哦!
我也要详细再找找我们广东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看里面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谢谢……
我终于找到相关规定了,也交给了我们的妇女主任,让她交给校长,所以以前扣我请假孕检的钱,都会补回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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