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赞,祝宝宝快乐家庭幸福!
已邀请用户 : (此提示只有您可以看到,其他用户无法查看)
请 假 条
委领导:
本人因产期临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文件规定精神,我拟于5月28日起至10月15日休产假(预产期为2007年5月31日),为期137天,[其中:90天(国家规定产假)+12天(晚婚增加产假)+14天(晚育头胎增加产假)+2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产假)];根据《关于印发2007年度干部职工公休假方案的通知》(百经字[2007] ×× 号)精神,本人从10月17日至10月28日休公休假。合计休假天数为147天,日期为5月28日至10月28日。
恳请准假。
请假人:×××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点击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