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原本是一启情节恶劣的“借刀杀人”案,由于“刀”的特殊性,却演变成为广州番禺地区首例计划生育非法拘禁、强制引产案。 事件经过: 2009年3月下旬的一天,我接到一个电话,对方为陌生人,问我要不要命,并声称要找人轮奸我,当时我怀孕5个月。由于此号码跟广船国际有着密切的关系,于是我给广船国际3位领导打电话要求给我一个合理的解释。一周后,广船国际员工段宗元打来电话,称其领导在他走之前要找我谈一次话。3月31日上午,我到达广船国际后被一伙人关进一间小屋里大约7.8小时后,突然来了10个彪形大汉,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强行把我挟持到沙湾招待所迎宾楼304房间关押起来,并抢走了我的身份证及随身带的手袋,第二天抢了我的手机。上洗手间有5人在门外守候,为首的是个姓梁的,他威胁我说“如果敢走到门口半步,就马上拖到黑诊所去打掉孩子”。4月2日,姓梁的带领10多人密封门窗按着我强行做完B超后,30多人将我押到沙湾人民医院强行堕掉了我5个月的胎儿。 2009年6月29日,我查清该事件的人物身份后,向番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1.确认沙湾镇政府强制引产行为违法2.追究违法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当庭赔礼道歉。 2009年11月30日,番禺人民法院判决沙湾镇政府强制引产行为违法,但对追究责任人却给出了另一种说法:“法院只依法对违法犯罪行为作出确认,具体追究需要找其它相关部门”。由于姓梁的身份为镇政府工作人员,其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强制堕胎的渎职侵权行为属人民检察院授理范围。 2010年2月,我实名制将姓梁的非法拘禁行为举报到番禺人民检察院,并提供相关证据(7位目击证人及其它有力证据),检察院在收取证据时表示要指认现场。6个月过去了,2009年8月5日,番禺人民检察院却给出了不予立案的书面回复,其法律依据为《刑事诉讼法》第86条。对此结果作为受害人的我严重不服。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完全符合立案条件的刑事案,没有经过审理检察院就认定梁渭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符合司法程序吗?显然番禺检察院有故意包庇的嫌疑,试问文强、唐某发案若利用《刑事诉讼法》第86条不经过立案审理,其行为也同样不构成犯罪。违法不究,就意味着没有违法不需要追究责任,法院的判决结果意义何在?社会又如何杜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知法犯法的恶劣行为? 完全符合立案条件: 1.梁渭洪非法限制我人生自由长达9天(宾馆3天+医院6天),在宾馆里30多人分布在门窗楼梯口等处日夜轮流看守,在医院有10多人在病房门口轮流看守 2.有7位目击证人(已向检察院提供) 3.梁渭洪对我的非法拘禁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导致我失去孩子,晚晚恶梦不断,患上严重抑郁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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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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