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维情后维权 1、权与情的不同性质,决定了维权的后延性。 权利的拥有必须是法律所赋予并受法律约束调整的。婚姻关系中的“权利”是指因合法婚姻的存在而产生的人的相应的身份权利和物质权利。如确认婚姻关系、对子女的监护权、财产权、得到配偶扶助的权利、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基于法律事实而产生,是法律所赋予并受法律调整,权利本身是不变的,只有婚姻解体时,其主张才有现实意义。 而“感情”是个人专有的,情的拥有必须彼此同意,单方无法强求得到。婚姻中的“感情”不是恒定的,它是受他人的现实的、想象的和隐含的存在所影响,是婚姻中的动态的心理事实,法律无法调整,需要经常维护。 维权,是以法律为依据的一种权利主张,大多采用刚性手段。如婚姻自由权中的离婚自由权,可通过法院的强行判决的刚性手段实现。但是,由于没有“情感维护”的先期介入,致使许多还可挽救的婚姻解体。现实生活中离婚后又后悔复婚的不在少数。 维情,是以心理学作为理论基础,一般以恋爱咨询、情感咨询、婚姻咨询、心理咨询的形式,针对不同个案采用恋爱困惑解析、婚姻质量分析、心理调适、情感疏导等柔性方法,以达到感情的维护,以求从人的认知和本质上解决问题。单一的法律手段是无法达到既维权又维情目的的。例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强制性和好)后,当事人仍然起诉离婚,就充分说明法律的强制手段是不能解决感情问题的。 2、婚姻中的权与情的地位决定了“维情”的先导性和本质意义。 法律所赋予婚姻当事人的“权利”是维护婚姻稳定的基本保证,它更多显现的是“物质属性”。婚姻中的“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灵魂,失去了夫妻感情,大多数婚姻也就宣告终结。即便少数为了钱和名等因素维持了婚姻的名义,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完整婚姻,它缺失了婚姻的灵魂,是躯壳婚姻。正常人们所追求的婚姻,不仅有外在的形式,更有丰富的精神内涵,这种感情层面的内容,从恋爱时的激情、婚姻中的亲情、到相扶到老的彼此依恋之情一直贯穿婚姻的始终,它所呈现的是“精神属性”是婚姻的本质。 我国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和“夫妻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条件的规定,充分说明了感情才是婚姻的本质,婚姻是以感情的转移而转移的。因此,先维情,才能先治本,维情比维权更显本质意义。 今年五月份,浙江杭州32岁的李某的婚姻遭遇了红灯,他怀疑妻子有外遇,其矛盾非常激化。通过一系列的“侦查”,李某掌握了大量证据,证明妻子的“红杏出墙”。为此,李某非常痛苦。有一次,他把汽车开到时速一百码,企图与妻子同归于尽,所幸汽车坠入河中,被路人救起。后来,她们彼此都平静下来,她们对婚姻都感到了疲倦和绝望,于是准备协议离婚。在约定到民政局登记离婚的前一天,李某来到了笔者的婚姻咨询室。他说,他决定离婚,但他不甘心,他感觉他很失败,他想知道“为什么”?他想“死个明白”。笔者邀请他的妻子一起来做咨询,想通过她们当面陈述情况的各自表现和互动模式,力图从争吵中发现问题。通过咨询,笔者发现,她们之间的关键问题是缺少“有效的沟通” ,问题的本质是价值观方面的差异并由此表现为外显的行为方式的冲突,和内隐的感情的游离。她们习惯于用自己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去评价对方和要求对方。彼此都很少从对方那里得到肯定和鼓励。女方由于长期得不到老公的信任和肯定,加上老公多疑的性格,使其对婚姻非常的失望,情感非常空虚。她需要感情的呵护,她需要心理平衡,于是,她交上了“男朋友”,她承认精神上确已出轨,但绝对没有婚外性行为。 笔者针对性的做了咨询辅导后,着重引导男女双方用真诚的心和积极的心态及欣赏的眼光分别当面说出对方的优点,然后用客观的诚恳的态度找自己的缺点,说出自己内心的真实需求和痛苦的感受。当妻子流着眼泪说到老公每次粗暴的对她,不容她争辩的委屈时,男方的表情里流露出了愧疚。当妻子说到她好想能得到老公的呵护和温存时,男方眼里噙满了泪水……,而当男方说到是他平时忽略了妻子的感情,太过注重工作,没有从妻子的角度去考虑妻子的感受,是他太多疑,是他把她推出去的时候,妻子感动得抱住老公失声痛哭……通过互动,双方的感情明显得到了修复。 咨询中,笔者为她们设计了相关情境,引导她们进入自己的内心世界,寻找自己内心深处的真正声音......结果她们相拥而哭,原来她们彼此还深爱着对方! 咨询结束时,这对夫妻紧紧握着笔者的手说:谢谢老师,您挽救了我们的婚姻…… 望着她们相依而去的背影,笔者没有太多的成就感和喜悦,因为,她们的“病”本来就没有病入膏肓,只是由此深刻的感悟到,婚姻出现问题,首先“维情”是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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