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从开发商那里买了一套商品房,入住一年后才知道那房子原来是作为拆迁安置房补给拆迁户的,现在拆迁户向法院要求房子,法院的判决是这样的:1.开发商向拆迁户90天内为拆迁户办理房产证,交房。2. 拆迁户欠开发商的面积以差额的形式返还给开发商。3.我们作为第三人30天之内迁出房屋。 我们现在已经起诉了开发商,一审裁定开发商赔偿我们的首付款及近两年来还给银行钱的本金的双倍,并且判我们的购房合同无效,也终止了我们和公积金之间的借贷合同,那公积金这部分就由开发商去还。但是公积金不服,他说自己没有申请成为第三人,因此不能把他前射进去,他们提出了上诉,要求发回重审。 我想问的是,我们是善意取得房屋,1. 在拆迁户告开发商的那个官司里法院凭什么要我们30日内搬走而不给我们任何交代。2. 是拆迁户跟开发商之间存在着拖欠房屋的关系,那拆迁户能不能在找不到开发商,办不了房产证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们搬出,他也不补钱就住进来呢? 3. 公积金这一部分,是否一定要他们自己要求才能解除和他的借贷合同呢?一审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如果重新审理,又有可能是什么结果呢。 我们感觉现在已经走投无路了,谢谢大家耐心的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