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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做过凝血检测的妈妈吗?

查看: 5382|回复: 7
发表于 2012-3-19 15:15 |举报
53827 楼主
谢谢亲的鼓励,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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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去做凝血检,纤维蛋白降解产物16.70而标准值是 0.0-5.0ug/ml


我一下超标三倍,不知有没有和我情况相类似的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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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宝宝 | 发表于 2012-5-31 18:03
我是在做孕前检查,检查凝血高。但是不知道对怀孕有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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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宝宝 | 发表于 2012-10-16 11:30
凝血高会导致胎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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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宝宝 | 发表于 2012-10-24 17:11
顶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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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六级宝宝 | 发表于 2012-11-16 11:53
支持一下吧,确实是不错的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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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宝宝 | 发表于 2012-11-20 17:3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证办理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执业医师资格证办理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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