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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宝生病]

面对新婚姻法,你还愿意(敢)主内,做全职家庭主妇吗?面对新婚姻法,相信每一位妈妈都有话想说,有自己的见解,大家一起来发表自己的看法吧。。。(附上新婚姻法部分内容)

楼主: 淘淘淘淘气
8002799 楼主
谢赞,祝宝宝快乐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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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的婚姻法刚出台不久,相信很多妈妈都关注了,个人觉得平衡杆偏得远了点,毕竟很多姐妹为了爱情结婚时并没有想得太多太远:比如:买房男方付首期(或者双方一起付)但房产只写了男方的名字,女方装修,家电,买车,但是这些都是贬值的,只有房子才比较保值。。。结婚后男方工作,女人怀孕保胎辞职在家,又或者为了家庭不两地分居,女方放弃自己不错的工作,去到男方那里重新开始,等等。。。牺牲付出的往往是女方,但是婚姻法却没有保护较弱势的一方,没有看到女人婚后默默的付出。。。。当然大家都是为这个家的幸福在努力着,可十年后,二十年后,谁也无法想像这个社会会变成什么样?自己的生活会是怎么样?毕竟这社会充满诱惑,一切都变得太快了。。。


 


     呵呵。。。开始羡慕独生女的姐妹们了。。。为钱,为房子结婚致富的人应该不太多吧?不过这些婚姻法都是对有钱人来说比较有冲击力,对我们这些老百姓来说没有多大意义,只是这新婚姻法会不会导致离婚率上升呢?尤其是一些有钱人,以前怕被分财产而继续努力经营的家庭,会不会容易放弃呢?!!!


     


     有个朋友说:如果以后婚姻出了个万一,估计我只能收拾几件衣服干净出户,孩子肯定会判给经济好的男方。。。。(背景:她公公名下两套房子,一套已供完,另一套供了的时间也不长,公婆是岁数较大的老人家,而且身体也不太好,没要孩子时,公公每个月拿老公的收入来供楼,(有没有财产转移的嫌疑?公公够精吖,留一手吖)而朋友那份工资主要用来平时开支,现在又在家里照顾孩子,侍候公婆,没工作,为家庭而牺牲,她说觉得自己比保姆更像保姆,所以才会有那么大的感叹。。。)


 


 


 


下面附新婚姻法较多争议部分内容: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 本帖最后由 淘淘淘淘气 于 2011-8-14 14:3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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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四级宝宝 |

太不公平了,男人要是闹个出轨之类的,离婚后,女人不得抱着孩子睡大街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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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天使宝宝 |

不论新旧婚姻法,都没有想过做全职太太,挣不到钱说话都不硬气,花自己的钱心里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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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天使宝宝 |

没什么不公平的。

宝来FF说的对。

换个角度想,现在经济条件都好了,很多独生女的父母也给孩子买房子了,如果是全款的,离婚的时候男方分走一半房产,女方能愿意吗?这条法律并没有说去偏袒男性,而是保护了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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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天使宝宝 |

本来就是有钱有底气的,我觉得挺好,真的比之前那个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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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九级宝宝 |

我有个男性朋友,他和女友恋爱几年,在筹办婚礼前夕,就是因为丈母娘一方狮子大开口,房子要补上女方名字(房子是我朋友几年前就购置好的了)。要带她女儿去香港买奢侈品等。我朋友自己是开公司的,收入还不错,真要听丈母娘的话,他也是有这个能力的。但是他却在婚姻面前却步了,他想这是卖女儿呢还是嫁女儿呢,这种人家婚前就这样了,婚后还不知道会如何无法无天呢。他俩结婚酒席都订好了,结果还是在结婚前分手了。 我朋友后来又有新女友,男人有点钱就不愁找不到老婆。可那个女孩呢,浪费了几年的青春,婚姻大事毁在自己父母手里,现在都成了剩女了。

别以为男人都是傻瓜,现在他们也衡量婚姻的价值的。看吧,女方如果太过分,最后吃亏的还是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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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九级宝宝 |

要知道,中国大部分女人都是弱势群体。出台这样的婚姻法,有几个还愿意生女儿的?重男轻女会越来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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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九级宝宝 |

原帖由 Marcy 于 2011-8-14 12:52 发表 要知道,中国大部分女人都是弱势群体。出台这样的婚姻法,有几个还愿意生女儿的?重男轻女会越来越严重。


 


没有那么严重啦。现在新婚姻法和国外的婚姻法已经基本接轨了。国外现在对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也是这样判的。人家也没有重男轻女嘛。 法律只能保护大部分人的利益,做不到绝对公平的。你若想法律对你公平,你就该想想自己属不属于绝大部分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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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十六级宝宝 |

女人一定要有自己的工作,才不会让男人看不起。别一味只想靠男人。自己有钱才是真的有钱。我家房子就是我妈买的。不过我生的儿子,以后还是找个外国媳妇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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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天使宝宝 |
原帖由 Marcy 于 2011-8-14 12:52 发表 要知道,中国大部分女人都是弱势群体。出台这样的婚姻法,有几个还愿意生女儿的?重男轻女会越来越严重。
我不觉得对女的有啥不公平,就是出了这个,我以后更能无顾忌的给我女儿多些嫁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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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九级宝宝 | 备孕中 |

我有一些顾虑:1男人的责任感将被削弱,不再认为作为一个男人挣钱养家是天经地义的

             2夫妻定义趋向凉薄,互相的归属感少了。反正你是你的我是我的,结婚就是混在一起用,离婚就各人拿走各人的。

             3一样的义务,一样的权利。那么,有个宝宝,男方就欢天喜地有了后续香火,女方依然是个亲戚。女方父母会觉得公平吗。这个如何平衡?

      JM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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