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偶生下了俺家的美美女,昨天知道了生育保险一共报得2749元,其中检查、手术、住院等费用2700元,生育津贴只得了49元。俺的工资在单位算是下等,新工资执行后和单位平均工资相差200多,这样算来5.5个月的产假至少能补得1200元,结果政策是这样规定的: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新工资从2006年7月执行,上年度(也就是2005年底)偶们单位的平均工资可就低了,我又一下加了近300元,这下我的标准工资与2005年单位平均工资相差几块钱(幸好没超过哈,要不估计还叫我交钱给医保中心),真是倒霉!不知道这政策到底是不是应该这样执行呀? 特发此贴抱怨一下党和人民的政策,连女生孩子的钱也要被算计,为啥我的工资按新标准,单位平均工作要用老标准呢?这好象和中央的指导政策有点想违背哦,怎么福利越弄越差了呢? |